“风物长宜放眼量”--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受邀为《中国律师》杂志撰文
“风物长宜放眼量”努力提升刑事辩护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写在新修改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颁布前
作者/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刑事辩护律师是这一制度最为重要实践者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即将发布的新修改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既是对律师执业规范和刑事辩护质量的要求,也是为我们每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对于全面提升律师刑事辩护的规范化水平,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从事二十余年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谈几点感想: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范》的颁布为我们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坐标
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刑事辩护质量和刑事辩护规范化水平必须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自我革新,以顺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权利保障得到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合或单独颁布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尤其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良好成效。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刑事辩护的执业权利在不断得到保障和提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对我们律师的刑事辩护质量和职业规范水平更高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修改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颁布,为完善和提升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坐标系,通过学习、认识、践行《规范》内容,发扬已有的优良经验,改进现实中的不足,不断提升刑事辩护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功崇惟志,业广唯勤”,《规范》将作为我们今后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业务指引
刑事辩护律师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法律工作,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法律程序十分复杂。因此,需要每名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时,都应当以《规范》内容为重要工作指引和依据。同时,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调查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法庭质证难、证人出庭难、辩护意见采纳难等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刑事辩护律师职责的发挥,影响刑事辩护质量的提升,如何把握和突破这些瓶颈与问题,应在《规范》中予以充分体现。《规范》正是结合刑事辩护工作实际需要,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环节、各阶段的工作细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每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规范》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律师的“依法”意识,督促律师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履行辩护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规范”意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端正自身执业理念,严格执业标准,遵守执业纪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律师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始终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律师的“审慎”意识,坚持谨言慎行,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自觉审慎的发表言论,不肆意炒作案件。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规范》的颁布有助于提升刑事辩护队伍整体水平和刑事辩护质量
刑事辩护工作是对律师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全面检验,严格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确保刑事辩护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必须承认,尽管当前刑事辩护律师整体水平和执业环境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距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刑事辩护律师的整体水平和辩护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已知的诸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案例中,很多案件辩护质量出现重大瑕疵和风险,追根溯源往往是由于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细节之处存在不规范、不细致、不严谨的情况,最终导致出现了严重后果。因此,通过《规范》的颁布,在强化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和避免案件的瑕疵和风险。特别是面对诸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交易”,“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律师作用”,“庭审过程中的交叉询问”等刑事辩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领域,也需要通过《规范》填补制度空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队伍整体水平和刑事辩护质量,用制度倒逼整个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群体,不断努力提升自身辩护能力和辩护水平,让良好的辩护水平和辩护质量体现在规范、严谨、细致的执业工作全过程之中,不断努力提高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刑事辩护水平,不断更新和丰富自身知识结构,不断强化自身刑事辩护的实践经验,不断规范我们自身的执业活动。
刑事辩护是一项职业与工作,更是一门科学与艺术,这决定了刑事辩护工作有着极强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同时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和素养也有着极高的要求。“道法者治”,新修改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颁布,既是对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群体的提出新要求、新考验,也是促使我们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和刑事辩护水平整体提升的新契机、新动力。“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和坚定的信念,努力提升自身刑事辩护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满怀信心的共同迎接刑事辩护工作和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发展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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